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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务民主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 东方之子

 

    近几年来,由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组合并,村的规模随之增大,村级事务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地方由于村干部与群众之间产生了矛盾,从而导致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时常发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央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精神,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村的三个文明建设,最近,我们对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村务民主管理进行了调研思考。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村务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推进村务民主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化解矛盾纠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为了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村务民主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村务民主管理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推进村务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真正把这一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必须进一步完善村务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程序

1.内容:

    我们认为,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应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中央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意见》中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 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
  • 集体企业改制;
  • 集体举债;
  • 集体资产处置;
  • 村干部报酬;
  •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 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
  •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形式: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每年一般召开一次,应形成制度和惯例,同时,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议。

3.程序: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应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1.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3.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4.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会后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6.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7.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必须进一步明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应行使以下职权:

  1.依照法律、法规选举、罢免村委会成员;

  2.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

  3.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5.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职权,但下列职权除外:

  1.选举、罢免村委会成员;

  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必须进一步正确处理镇政府、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之间的相互关系

    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党组织、村委会应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村委会可根据本村的规模、村民的居住状况、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分设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全组村民开展各项活动。

五、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推进村务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推进村务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应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于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之中。村党组织应领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监督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农村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带头执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广大农民群众,齐心协力做好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把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来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以上几点思考,供领导决策参考。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作者特别说明:撰写本文过程中得到了镇人大主席团全体领导和镇人大秘书刘玉萍同志的共同合作和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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